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行业信息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电力〔2026〕69号)
国家能源局2026年10月21日印发《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电力〔2026〕69号),明确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五类融合场景模式、技术要求与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煤电节能降碳与新能源消纳协同推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2026年10月印发的政策通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适用范围(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零碳园区等)、输配电费及系统运行费缴纳规则、平均负荷率确定与公布机制、就近消纳项目参与电力市场方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6年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8月印发的最新年度碳市场配额管理方案,379家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95%免费分配并按70%预分配2026年度配额,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缴。相较2024年度方案,取消配额预支与绿电抵销比例限制、收紧激励增发标准并调整行业调节系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我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范广东省绿电直连发展,明确并网型/离网型直连方式、源荷匹配要求(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60%、上网电量不超过20%)、项目作为整体以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并按节点现货价格结算,重点支持出口外向型企业、零碳园区和算力设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负荷快速响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6〕1号)
2026年江苏新型需求侧管理政策,构建应对电网突发功率缺额的热备用快速响应负荷资源库,支持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聚合体统一接入。通过市场化错峰出清给予激励(直控型上限15元/千瓦时、自控型10元/千瓦时),自2026-06-23施行、有效期至2029-07-13。
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6〕18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的通知
江苏现行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统领性实施细则(2026版),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能源局)修订原2023版规则而成,自2026-03-01施行。规范中长期交易注册、组织、结算,并设绿色电力交易专节,明确绿电整体价格含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
《广东省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2025年度广东碳市场扩围至八个行业(新增钢铁、水泥),共288家控排企业,配额总量1.2亿吨,石化免费比例93%其余95%,首次实行配额履约缺口率和盈余率上限管理(分级15%-20%),并对历史剩余配额冻结分期解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碳市场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函〔2025〕776号)
四川五部门2025年底印发的重点行业碳市场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在2022年行动方案基础上,按发电、水泥、钢铁、铝冶炼四个全国碳市场扩围行业“一行一策”部署能力提升任务。属全国碳市场扩围背景下四川的配套落实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25〕53号)
关于印发《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衔接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5〕145号)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整合原2020版889号与2024年绿电专章,统一规范数年/年/月/月内电能量交易与绿电交易。明确绿电交易=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分别计价、一一对应可溯源,以及按日连续开市、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衔接、差价/差量结算等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98号)
江苏省首个省级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提出构建省级市场—市县级管理—园区企业级服务三级体系,到2030年调节能力达500万千瓦。明确虚拟电厂可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及需求响应,并拓展碳交易、聚合绿电交易、车网互动等多元场景。
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2026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41号)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工作的通知》
部署2026年广东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市场规模约6800亿千瓦时、年度交易上限4200亿千瓦时,明确发电侧(煤电气电容量系数、新能源、核电312亿千瓦时)和用户侧交易上限,组织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争交易,并开展年度绿电双边协商交易(电能量与绿证同时交易)。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2025年印发的绿证管理操作细则,细化绿证账户管理、按月核发(区分可交易/不可交易绿证、独立储能不核发)、随绿电交易划转、2年有效期、按环境权益归属省核销及与CCER衔接等,是67号规则的配套实施细则。
《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这是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后的首个配额方案,明确2024年度等量分配、2025年度按碳排放强度系数(偏离度×0.15,上下限±0.03)分配,并规定预分配(上年度核查排放70%)、核定发放、CCER抵销与配额结转(基础结转10万吨)等操作。它直接落实扩围工作方案,是三行业首个履约周期的分配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落实国家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明确风电、光伏自2026年1月1日起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并建立存量(机制电价0.3964元/千瓦时)与增量(竞价形成)分类差价结算机制。同时优化绿电绿证交易结算规则,建立市级专用绿证账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5号)
落实国家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江苏实施方案,2026-01-01起全省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入市、电价由市场形成,并建立差价结算机制。专章明确绿电绿证协同:机制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绿证收益,绿证划转省级账户并探索省级分配交易机制。有效期至2030-12-31。
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480号)
四川落实国家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省级实施方案,推动风电光伏上网电量全面入市、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并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差价机制。专条明确绿电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电能量与绿证价格分列、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差价结算机制(存量项目参考0.453元/千瓦时,增量项目竞价确定),并明确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分列、纳入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等协同要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印发的2024年度碳市场配额管理执行方案,296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管理,配额总量约1.57亿吨(政府预留5%),实行免费分配并按70%预分配下一年度配额,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缴,并设清缴成本控制与减污降碳激励(含绿电使用抵销缺口8%)机制。
关于优化我省丰水期电力零售套餐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288号)
针对四川丰水期清洁能源消纳,2025年新增丰水期比例分成套餐与批发价格联动套餐两类零售套餐,通过合同外电量价格分成/批发价联动稳定用电需求。属2025丰水期专项零售侧交易安排。
关于印发《四川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278号)
四川省发改委、省能源局2025年印发的全国较早省级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方案,确立“1+N”体系,规范运营商准入、接入、注册、交易、结算与退出,目标到2027年全省虚拟电厂可调节能力达最大用电负荷3%。明确虚拟电厂可参与需求响应、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试行,2025年V1.0版)》
规范南方区域(含广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的基础性规则,涵盖市场成员、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节点边际电价LMP)、计量结算、风险防控、市场干预和信息披露等全流程,是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连续运行的制度依据。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这是2025年度全国碳市场的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发电与新纳入钢铁、水泥、铝冶炼四行业,明确名录制定公布、数据质量控制与月度存证、配额预分配核定分配、2024年度配额清缴(2025年12月31日前)等时间节点和职责分工,是扩围后首个完整年度市场运行的操作性通知。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
2025年出台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基本规则,规范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品种的市场设立、交易组织、费用传导与监管。按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推动辅助服务价格市场化。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
该方案落实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分两阶段纳入全国碳市场,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约1500家、新增覆盖排放约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明确2024年度等量分配、2025—2026年度强度控制分配,并要求关键参数月度存证与三级数据质量审核,是全国碳市场扩围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这是国家层面首个虚拟电厂专项顶层文件,明确虚拟电厂定义(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系统优化与市场交易的运行组织模式),提出到2027年调节能力2000万千瓦、2030年5000万千瓦的目标,并从主体培育、市场准入、电能量/辅助服务/需求响应机制、安全与标准等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明确2024年度广东碳市场纳入石化、造纸、民航、陶瓷、交通(港口)、数据中心六个行业共258家控排企业,配额总量9400万吨,免费配额比例95%,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排放法分配,另发50万吨有偿配额竞价。
《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五部门2025年出台的培育绿证市场纲领性文件,设定2027/2030目标,从稳定供给、激发需求、完善交易机制、拓展应用场景和国际互认五方面部署。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4号)
四川2025年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电量来源、代理购电价格与用电价格构成(含1.5倍惩罚性价格)、信息公开与监管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2021年544号、2023年66号旧版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5年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纲领文件,推动风电、光伏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形成价格,并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稳定存量项目、竞价形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明确绿电交易申报成交价须分别列明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
《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广东电力市场(南方以广东起步现货市场)运行的基础性规则,明确批发/零售交易架构、中长期差价合约+全电量集中优化现货交易模式、节点电价机制、辅助服务交易、零售管理和日清月结结算体系,是广东电力市场日常运营的制度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全文七章四十三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作出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废止原2013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主要修订条款》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4〕12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4〕149号)
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署2025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市场规模约6500亿千瓦时,明确用户侧和发电侧准入、中长期交易(年度上限3800亿千瓦时、参考价0.463元/千瓦时)、现货市场机制、零售交易模式、核电/新能源/储能/抽蓄/虚拟电厂参与方式及绿电交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2024年11月8日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八十条,对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全面规定,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规定虚拟电厂分为负荷类和发电类,明确运营商及聚合资源的市场注册条件、准入要求,建立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需求响应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机制,并划分政府、交易中心、调度中心、负荷管理中心和电网企业职责。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附《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生态环境部依据《暂行条例》印发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及清缴通知,明确预分配、核定、动态调整、清缴及CCER 5%抵销的时间节点与操作流程。它是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二个履约周期(2023、2024年度)配额管理的直接执行文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4年印发的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基本规则,落实全国一张清单和一地注册各方共享,规定各类经营主体的注册基本条件、注册/变更/注销流程与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2024年制定的绿证核发与交易操作规则,明确按月统一核发可交易绿证范围、1证=1000千瓦时、绿证账户、挂牌/双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随绿电交易划转、2年有效期及核销机制。是1044号通知的配套实施规则。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修订印发的地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普惠)基础性文件,构建“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三位一体的CQCER体系,规定方法学管理、减排项目与减排量登记、CQCER交易与履约抵销、低碳场景与碳积分管理等制度。自2024年9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版平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 (2024-2027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部署电力系统稳定保障、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攻坚、配电网高质量发展、智慧化调度体系建设、新能源系统友好性能提升等专项行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一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号),明确绿色电力交易定义,以及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规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2号)
江苏省现行电力需求响应的统领性规范性文件,规范削峰填谷需求响应的组织、申报、邀约与执行,明确独立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为参与主体。自2024-07-14施行、有效期至2029-07-13,同时废止2018年版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