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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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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98号)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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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苏发改能源发〔2025〕1198号

发布日期:2025-12-17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苏发改能源发〔2025〕119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保供水平,扩充新型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模式,服务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和高质量能源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服务管理

(一)构建三级管理体系。

完善虚拟电厂发展体系,推进“省级市场、市(县)级管理、园区(企业)级服务”三级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能力、灵活调节能力等优势,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2030年,力争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万千瓦以上。

(二)推广三类应用领域。

充分发挥虚拟电厂特点,不断提升电力市场、需求响应和综合能源服务三类应用领域的参与能力,稳步扩大虚拟电厂应用规模,拓展多元化收益,支持虚拟电厂可持续发展。推动虚拟电厂参与省内电力市场、跨区域电力市场,完善需求响应规则,鼓励拓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类型,重点建设首批100个虚拟电厂项目(附件1)。

(三)完善三级集成平台系统。

省级市场主要依托电力交易平台、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和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制定建设运营方案(附件2),为虚拟电厂系统接入、市场参与、需求响应等提供支撑和服务。市(县)级虚拟电厂集成平台系统可根据辖区发展进程和管理需要,接入全市(县)虚拟电厂进行动态监测,适时建设可调节资源库。园区(企业)级虚拟电厂运营商集成平台系统需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功能。

二、拓展应用领域

(四)鼓励参与电力市场。

具备条件的虚拟电厂可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鼓励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多时间尺度(秒级、分钟、小时、日前)与多空间范围(地区、电网分区、节点)的可调节资源,匹配聚合目标,实现资源分层、分区、分类聚合。围绕聚合分散电力资源、增强灵活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等不同场景,打造苏州市综合智慧零碳电厂、江宁开发区能碳虚拟电厂、万帮虚拟电厂等一批项目。

(五)有序参与需求响应。

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2号)等政策要求,支持虚拟电厂有序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提升需求响应的精准度与实时度。到2030年,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能力达到200万千瓦。

(六)拓展综合能源服务。

鼓励虚拟电厂探索包括能源托管服务、综合能源管理、冷热电联供协同优化、能源大数据分析、节能降碳改造、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交易、聚合绿电交易等多元化商业应用场景,培育多元化商业模式。

三、提高发展质效

(七)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支持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用户侧储能和可调节负荷等多元资源协同运行,探索与配电网、微电网的多层级互动,实现就地消纳和灵活调配。

(八)增强系统调节能力。

鼓励优先纳入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资源,被聚合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要逐步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强化用户侧储能、可调负荷的直接控制和高效管理。

(九)提高电力保供能力。

鼓励建设和发展直控型虚拟电厂,作为电力调度体系的重要补充,在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段灵活参与电力动态平衡和应急调度。

四、强化发展基础

(十)支持各类主体参与。

鼓励发电企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方、能源服务公司、充电设施运营商、分布式能源企业等通过新成立或依托售电公司等现有经营主体成立虚拟电厂运营商。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控股主导、成立联合体等方式投资、建设、运营虚拟电厂。

(十一)完善市场机制。

按照“一个市场、多种产品”原则统筹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与需求响应规则设计。探索推动虚拟电厂等灵活调节资源按电网分区或节点聚合参与现货市场,适度放开参与现货市场电量比例。优化零售市场价格传导机制。

(十二)构建数智支撑。

聚焦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加强智能交易辅助决策、分级调度与协同运行、分布式资源优化、碳足迹分析与管理等技术研发,推动智能控制硬件终端、车网互动组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产业化。

(十三)深化车网互动应用。

推动聚合充电设施,支持南京、常州、无锡等依托国家车网互动试点,验证交直流V2G关键技术与装备、参与电力市场的实施路径,打造南京宁电通、常州武进创新园等引领性V2G双向充放电项目。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辖区可聚合资源拓展与虚拟电厂管理。(十五)优化配套服务,落实“两新”及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十六)强化信息披露,电网企业、电力调度与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公开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输送能力、价格标准等信息。

附件:1.江苏省虚拟电厂首批建设项目清单;2.江苏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工作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17日

官方附件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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