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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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5〕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规定的纳入标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耗消费量约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同时移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企业,共有299家企业纳入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在此基础上,剔除3家全年停产的企业,共296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4年度配额管理。 根据我市2024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发展、减污降碳协同、行业减排潜力、历史配额供需等情况,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原则,确定2024年度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约1.57亿吨,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总量占95%,约1.49亿吨,政府预留配额占5%,约0.08亿吨。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将于2024年度清缴期截止时予以注销。 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分配配额由企业各生产线、生产工序或生产系统配额核定结果加总得到。各生产线、工序或系统的配额,先根据《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确定适用的分配方法,再按《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核算方法》进行具体核算。配额核定结果通过重庆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免费分配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配额实行免费分配,由注册登记机构通过登记系统发放。配额最终核定结果若与本年度已预分配配额不一致,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二)有偿发放政府预留配额。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结合企业清缴需求,决定是否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预分配下一年度配额。 对纳入2024年度配额管理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其2024年度分配配额的70%核算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以冻结状态发放。2025年度名单确定后解除冻结,对移出名单的预分配配额进行回收。为支持企业盘活碳资产,需使用预分配配额办理抵质押融资等业务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冻结。2025年度配额最终审定后若与预分配不一致,差额多退少补。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登记系统提交与其经审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或减排量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可使用的配额或减排量包括:1.2024年度分配配额;2.2024年度激励增发配额及减排量;3.历史年度结余配额;4.持有的或购买的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CQCER),1吨减排量抵销1吨配额,使用的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5.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购买的配额。 (一)清缴成本控制机制 1.配额预支机制。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配额缺口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5%的,其超出5%的部分,可书面申请预支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用于2024年度清缴。 2.配额盈缺上限机制。2024年度配额盈缺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盈缺部分按10万吨计;调整后仍超过经审定年度碳排放量20%的,盈缺部分按20%计。 (二)减污降碳激励机制 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较好、2019年以来按期足额完成清缴、2024年未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未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免费分配基础上给予激励:1.重庆市大气领域绩效分级为A级增发分配配额1%(上限5000吨),B级增发0.5%(上限1000吨);2.单一产品能效达到全国标杆水平的,相应生产线配额核算调节系数调增0.01;3.属2024年成功创建零碳园区内企业的,调节系数调增0.01(不与能效标杆重复调增);4.绿色电力使用: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购入使用符合要求绿电的,对应减排量可用于清缴,抵销比例不超过配额缺口的8%(上限2000吨)。 完成2024年度清缴后配额盈余的,可继续持有或通过交易系统出售。对发电、水泥、钢铁、铝冶炼等已纳入全国碳市场且退出重庆市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配额,应在3年内完成交易,2027年12月31日后结余部分将无偿收回。 附件:1.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2.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核算方法;3.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行业调节系数表。 行业基准线法:适用合成氨(原料为天然气)、平板玻璃、钢铁短流程等同类企业3家及以上、产品单一、碳排放强度可比的情形,合成氨(天然气)基准值1.9251tCO2/t合成氨,平板玻璃0.6524tCO2/t出料量,钢铁短流程0.1735tCO2/t粗钢。 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适用玻璃及玻璃制品、石油和天然气、造纸、陶瓷、汽车制造(整车、发动机)、合成氨(天然气除外)、电子设备制造(显示面板、集成电路)、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等产品较单一、可独立计量的行业,以及化工、机械设备、食品烟草饮料、医药、石油化工等。 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不满足上述两法、产品复杂、数据不支持可比强度计算的其他生产线/工序。 等量法:适用页岩气开采、生活垃圾焚烧、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部分新建生产线及历史基准年偏差≥50%等特殊情形。 注: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优先顺序适用,特殊情形采用等量法。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
一、配额管理名单
二、配额总量
三、配额核定
四、配额发放
五、配额清缴
六、配额调整与激励机制
七、配额结转
附件1 配额分配方法适用规则(摘要)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