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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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至十六条 分别规定各类经营主体注册的基本条件:发电企业应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并满足安全、财务等条件;售电公司按《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执行;电力用户应具备相应计量、结算能力;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和相应技术条件。 第十七至二十四条 注册按照申请、信用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注册生效后纳入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条 经营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至四十一条 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因破产退役、政策调整、电网网架调整、机组关停、电量不再属于工商业等正当理由可申请注销;注销应公示10个工作日,注销后保留历史信息5年。 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注册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类主体准入条件要点:发电企业应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符合豁免政策除外)、财务独立、信用良好;新型储能企业应具备并网、计量、可控能力;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应完成聚合资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并与调度交易系统对接;分布式电源应按规定建档立卡、具备计量通信条件。注册流程:经营主体在线提交注册申请和信用承诺书→交易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整性审查→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经营主体目录。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经营主体首次注册后信息同步至全国电力交易平台,跨省参与交易无需重复注册。注销:破产退役、政策退出、机组关停等申请注销,公示10个工作日;退出前结清电费,保留历史信息5年。 本规则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国一张清单""一地注册、各方共享"要求,打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经营区间的注册互认,避免经营主体多地重复注册,是电力市场准入管理的基础性规则。 退出衔接:经营主体退出市场前应结清电费和交易手续费,妥善处理未履行合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退出时应通知其所聚合的分布式资源和用户。注册信息全国共享后,跨省交易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在业务发生地补充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证明。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电力交易机构据此统一注册服务流程、要件清单和审验标准,实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和历史信息保留均按本规则执行,杜绝多头注册和信息孤岛。 本规则与《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共同构成电力市场准入与运行的规则体系;经营主体注册后按交易品种、市场区域分别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全程在线办理,历史记录保留5年备查。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第20号令)等制定。
第二条 电力市场包括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
第三条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第四条 电力市场注册坚持规范入市、公开透明、全国统一("全国一张清单")、信息共享("一地注册、各方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五章 市场注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