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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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印发。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等;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配合;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绿证交易平台运营。 第十至十二条 绿证交易主体应当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建档立卡后注册。 第二十六至三十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供绿证在线查验服务,按月发布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绿证信息留存5年以上。 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绿证核发、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绿证账户: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后由国家系统自动建立唯一实名账户;电力用户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核发:按月统一批量核发,1000千瓦时=1证;以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推送电量数据为基础。交易:依托中国绿证平台及北京、广州、内蒙古交易中心;挂牌、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仅可交易一次、最小单位1个;交易完成后实时划转。绿电交易对应绿证随交易结算划转。有效期与核销:绿证有效期2年,2024年前电量对应绿证延至2025年底;超期或已声明完成绿电消费的予以核销。信息管理:在线查验、按月发布监测报告、信息留存5年。 本规则是1044号通知的操作细则,统一规定绿证账户、按月核发、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划转、有效期(2年)与核销,为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运行提供制度依据。 监管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绿证核发、划转、交易、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复申领同属性凭证、虚假交易、伪造溯源信息等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核发交易权限。绿证溯源二维码包含电量、项目、持有者和状态信息,支持在线查验。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绿证核发和交易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绿证账户
第四章 绿证核发
第十三条 绿证由国家能源局按月统一核发。
第十四条 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前存量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绿证但暂不交易。
第十五条 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
第十六条 绿证核发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每月22日前推送电量信息。
第五章 交易及划转
第十八条 绿证可单独交易,也可随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易。
第十九条 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
第二十条 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最小交易单位为1个绿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
第二十二条 绿证交易完成后,绿证由卖方账户实时划转至买方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随交易结算划转。
第二十四条 绿证有效期为2年;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超过有效期或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指定绿证交易平台或方式。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七章 绿证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