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
浏览量:
【整理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 2025年3月6日印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绿证市场,激发绿色电力消费需求,引导绿证价格合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到2027年,绿证市场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色电力消费机制更加健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认证、标识等制度基本建立,绿证与其他机制衔接更加顺畅,绿证国际应用稳步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绿证畅通流动。到2030年,绿证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自主消费绿色电力需求显著提升,绿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一)及时自动核发绿证: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原则上当月完成上月并网项目建档立卡;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依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提供的已建档立卡项目月度结算电量,逐月统一批量自动核发绿证。(二)提升绿色电力交易规模:稳步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地热、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三)健全绿证核销机制:对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声明消费而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申请CCER的深远海风电和光热项目对应减排量绿证,予以核销。(四)支持绿证跨省流通:各地区不得限制绿证交易区域,推动绿证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五)明确绿证强制消费要求:依法稳步推进绿证强制消费,加快提升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和数据中心绿电消费比例,到2030年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平均水平;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消费比例在80%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将绿电消费信息纳入上市企业ESG报告。(六)健全绿证自愿消费机制:发挥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领作用,鼓励行业龙头、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建设绿电建筑、绿电社区,推广绿色充电桩。(七)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加大绿色信贷支持,将绿电消费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 (八)健全绿证价格机制:研究建立绿证价格指数,参考绿证单独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绿电交易中的绿证价格。(九)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绿证交易体系,推动发用双方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加快设立省级绿证账户。(十)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进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绿电交易,鼓励签订多年期购买协议,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参与绿电交易。 (十一)加快绿证标准体系建设;(十二)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机制;(十三)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十四)推动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等机制衔接。 (十五)推动绿证标准国际化;(十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十七)强化政策宣介服务,鼓励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探索设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 供给侧:自动按月批量核发,原则上当月完成上月电量核发;健全核销机制(声明消费、超期、CCER对应);支持跨省流通不得设限。需求侧:强制消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及数据中心到2030年绿电比例不低于全国总量消纳权重平均水平,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在80%基础上提升;自愿消费——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引领、鼓励绿电建筑绿电社区、绿色充电桩、居民绿电。交易机制:研究绿证价格指数、推动多年期绿证购买协议、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绿电交易、分布式就近聚合。应用: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与认证、与消纳责任权重和碳足迹衔接、标准国际化与国际互认。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一、总体要求
二、稳定绿证市场供给
三、激发绿证消费需求
四、完善绿证交易机制
五、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六、推动绿证应用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