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试行,2025年V1.0版)》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云南能源监管办、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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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监能市场〔2025〕65号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为规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试行,2025年V1.0版)》,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云南能源监管办 贵州能源监管办 2025年6月17日 【整理版:规则全文共十四章及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南方区域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市场开展中长期和现货电能量交易,面向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放。 区域市场跨省与省(区)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独立开展、有序衔接,现货电能量交易联合出清、协同运作。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多年、年、季、多月、月、周、多日等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指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集中开展的电能量交易,包括日前和实时市场。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储能和虚拟电厂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南方总调和各省级中调)。明确了各类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准入退出和注册变更注销制度。 跨省中长期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中长期由各省(区)电力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设置价格约束、月度净合约量约束、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和可申报电量约束。 区域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采用节点边际电价(LMP)。日前市场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集中优化出清;实时市场根据最新电网运行状态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出清。南方总调负责联合出清,各中调执行。设置市场限价(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二级价格限值),开展市场力检测与缓解。 明确计量要求、计量装置管理和计量数据管理。 市场结算管理、结算权责、结算计算、结算依据及流程、结算查询及调整、违约处理。 包括基本要求、风险分类、风险防控与处置。 明确市场干预条件、干预内容、市场暂停中止和恢复。 本规则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关键参数管理办法。 官方原文(PDF,共54页)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试行,2025年V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概述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四章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五章 现货电能量交易
第六章 计量
第七章 结算
第八章 风险防控
第九章 市场干预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三章 市场规则管理
第十四章 附则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