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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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监能市场〔2025〕13号 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 为规范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月23日 官方原文(PDF,共31页)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等规定,结合《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安排,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以下简称"广东电力市场")运行管理。以本规则为基础,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本规则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广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体系。
第三条 广东电力市场运行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坚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二)坚持促进电力供应保障;(三)坚持促进清洁能源发展;(四)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五)坚持市场高效和风险可控。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各类基本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公平开放、信息披露等情况实施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概述
第六条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七条 现阶段,广东电力市场主要开展电能量市场交易以及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和发展需要,可配套建立容量补偿(容量市场)、输电权交易等市场化机制。
第八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交易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零售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将自动进行零售关键信息登记,建立零售关系。电力零售交易应当建立与批发交易价格传导机制。
第九条 现阶段,虚拟电厂与电力用户等可调节资源自主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需求响应等电力服务合同,系统将自动进行关键信息登记,建立代理关系。条件成熟时,虚拟电厂可参与电能量市场。
第十条 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在保证安全、高效、环保的基础上,按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建立现货电能量交易机制,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发电机组和可调节资源最大限度提供调节能力。
第十一条 广东电力市场基于差价合约开展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基于全电量集中优化开展现货电能量交易。中长期差价合约曲线外偏差电量采用现货电能量交易出清价格结算。
第十二条 现阶段,外来电作为现货电能量交易边界条件。支持省外电源与省内用户(售电公司)进行直接交易,具备条件时协同开展省间与省内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支持省外电源参与广东现货电能量交易,逐步实现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的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广东省内发电机组分为市场机组和非市场机组。市场机组包括获得直接交易资格或未获得直接交易资格但接受市场价格的发电机组;非市场机组执行政府核定上网电价。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将省级及以上调度或装机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非市场机组发电偏差采用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 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市场用户,分为市场购电用户和电网代购用户。市场购电用户是指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可以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也可以只参与零售市场交易。一般用户只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电网代购用户是指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市场用户。
第十五条 市场购电用户对应的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和零售交易。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十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电网企业主要包括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以及增量配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七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申请注册的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八条 已经选择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情形的,可办理退市手续。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交易手续费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电网代购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负责经营主体注册和管理,汇总电力交易合同,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电力调度机构会同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现货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负责电力电量平衡、发电生产组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负责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收取输配电费用,按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四章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周期的电能量合约。
第二十四条 现阶段,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仅开展代理购电时)和批发用户。
第二十五条 市场合约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确定。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中长期电能量合约可在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之间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一条 对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设置约束条件,主要包括:价格约束、月度净合约量约束、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和可申报电量约束。
第五章 现货电能量交易
第三十二条 现货电能量交易指在系统实时运行日前一天至实时运行之间,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的电能量交易活动。包括日前电能量交易和实时电能量交易。
第三十三条 现货电能量交易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的方式开展。现阶段采用"发电侧报量报价、用户侧报量不报价"模式。日前市场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优化目标,采用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方法进行集中优化计算,出清得到运行日的机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出力曲线以及分时节点电价。实时市场基于最新的电网运行状态与超短期负荷预测信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优化目标,采用SCED方法进行集中优化计算,出清得到各发电机组实时发电计划和实时节点电价。现阶段,现货电能量与辅助服务分开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实现联合优化出清。
第三十四条 现货电能量交易采用节点电价机制。现阶段,发电侧、独立储能、抽水蓄能按照所在节点价格进行结算,用户侧按照统一结算点价格进行结算。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况等因素进行市场限价,包括报价限价、出清限价等。研究建立现货市场稀缺定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现货电能量交易出清应当考虑电网安全约束,并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
第三十六条 日前电能量交易结果作为日前发电调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实时电能量交易结果作为实时发电调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发电机组因非自身原因导致在现货电能量交易中不能定价且收益低于成本的,根据其成本费用与收益之差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现货电能量交易开展市场力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采取市场力缓解措施。市场力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市场结构分析、行为测试和影响测试。
第三十九条 参与现货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出现日内临时非计划停运、实时发电计划执行偏差超出允许范围、申报供热流量曲线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可再生能源功率预测偏差超出允许范围、限高或限低等情形时,需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进行收益回收或考核结算。
第四十条 当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在日前电能量市场中申报的用电需求曲线与其实际用电曲线之间的偏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并产生额外收益时,需返还相关费用。
第六章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四十一条 电力辅助服务包括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等类别,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视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调频、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有偿辅助服务交易。市场化需求响应按照广东省有关实施方案及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 现阶段,辅助服务交易与电能量交易分开独立运行。调频、备用辅助服务交易由电力调度机构通过交易平台集中开展,以安全约束条件下成本最小化为原则确定辅助服务提供者、中标量和价格。
第四十四条 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逐步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担共享机制。
第七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四十五条 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零售交易相关合同。电力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均只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照电力交易机构编制的合同文本,建立、变更、解除零售合同。
第四十七条 售电公司售电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总额或信用额度对应规模上限。对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售电公司设定零售市场份额限值。
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等要求,为经营主体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
第五十二条 电力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计算结算结果;电力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结算。
第五十三条 市场结算流程:(一)中长期交易结果分解;(二)日前市场与实时市场出清运行;(三)获取运行日日前市场及每15分钟实时市场交易结果;(四)获取经营主体最小结算时段电量(初期按小时);(五)计算运行日临时结算结果并发布;(六)每月计算上月月度临时结算结果;(七)每月出具上月月度结算正式依据;(八)电网企业形成结算通知单完成电费发行;(九)完成电费收支。
第五十四条 市场机组电费收入包含中长期合约电能量电费、日前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约阻塞电费、分摊及返还电费等。
第五十五条 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零售结算。售电公司月度电能量交易毛利=应收取的零售用户电能量电费总额-批发市场应支付的电能量电费。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六十四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一)注册管理环节加强注册信息动态管理;(二)交易组织环节探索最高最低限价、涨跌幅限制、异常交易处置等机制;(三)交易结算环节建立履约风险管控制度,动态掌握中长期合同电量覆盖率和信用额度,对信用额度不足的提前预警并通知补足,不满足要求的可暂停交易资格、解除合同登记。
第六十五条 对于异常或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交易行为,可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现场会谈、公开风险提示或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
第七十条 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章 市场干预
第七十四条 发生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市场未按规则运行、规则需重大修改、恶意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达到限值触发管控等情形时,由能源监管机构、省价格和能源等主管部门作出市场干预决定,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规则执行、价格管制等措施。
第七十五条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重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技术支持系统重大故障等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原则采取撤销市场出清结果、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等措施干预市场。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条 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时,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的,可向南方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行政调解,或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章 市场规则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省能源局组织制定,并根据国家基本规则组织制定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信息披露等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四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八十八条 技术支持系统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冗余配置,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双活运行系统,保障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对注册管理、数据申报、合同分解、市场出清、安全校核、辅助服务、信息发布、市场结算、运行监控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与国家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名词解释(含电力批发市场、电力零售市场、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差价合约、安全校核、辅助服务市场、节点边际电价、市场限价、日前市场、实时市场、安全约束机组组合、安全约束经济调度、市场注册、市场出清、市场结算、阻塞管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18项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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