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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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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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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文号:粤环函〔2026〕25号

发布日期:2026-02-26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粤环函〔2026〕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2月26日

广东省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要求,为做好我省2025年度碳排放管理和交易配额分配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25年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包括石化、造纸、民航、陶瓷、交通(港口)、数据中心、钢铁、水泥八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纳入2025年度本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控排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属于上述行业,且在2024年度排放1万吨及以上二氧化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800吨标准煤)的企业。包括石化行业、造纸行业、民航行业、陶瓷行业(建筑陶瓷、卫生陶瓷)、交通(港口)行业、数据中心行业、钢铁行业中未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钢铁企业、水泥行业中未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水泥企业。按照上述条件纳入广东省2025年度碳排放管理及交易的控排企业共288家。

(二)新建项目企业

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行业中,于2024年7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1万吨及以上二氧化碳的新建项目企业,共10家。

二、配额总量

确定2025年度配额总量为1.2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1.12亿吨,储备配额0.08亿吨。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5年度控排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航空企业、数据中心企业、水泥粉磨企业、钢铁行业企业的电炉炼钢工序使用基准线法。

(二)历史强度法

石化行业煤制氢工序、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化学纸浆制造的企业、低定量高强瓦楞芯纸生产比例高于40%的企业、印刷用书写纸生产比例高于40%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建筑及卫生陶瓷企业、交通(港口)行业企业、水泥行业企业的其他粉磨工序、钢铁行业的钢压延与加工工序、不锈钢产品生产企业和铸铁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历史强度法。

(三)历史排放法

石化行业企业(煤制氢工序除外)使用历史排放法。

四、配额发放与管理

(一)配额发放

2025年度控排企业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石化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3%,其余行业控排企业免费配额比例为95%。新建项目企业在转入控排范围后首个履约年度,免费配额比例为90%,有偿配额比例为10%。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比例为10%,不少于20%须通过有偿竞价方式获得。

(二)配额管理

自2025年度起实行配额履约缺口和盈余的上限管理:履约排放量小于300万吨的控排企业,配额缺口率或盈余率不超过履约排放量的20%;大于或等于300万吨的,不超过15%。对2024年度(含)以前剩余配额实行优化管理:现有控排企业剩余免费配额暂时冻结,满足条件时部分解冻用于年度配额清缴;原控排企业剩余配额暂时冻结,分期分批解冻后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单向竞价方式统一发售。

五、其他事项

(一)

企业2025年度使用CCER、PHCER、特别配额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广东省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

(二)

若全国碳市场启动扩大纳入配额管理行业范围工作,控排企业按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履约,不再参加广东碳市场配额清缴履约。

(三)

为鼓励航空企业优先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SAF),企业使用SAF产生的排放暂不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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