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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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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5〕27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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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文号:川发改能源〔2025〕278号

发布日期:2025-07-1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发展集团公司,有关地方电网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为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充分挖掘电力需求侧灵活调节资源,引导推动全省虚拟电厂规范有序发展,结合四川电力供需形势和市场运行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制定了《四川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6月24日

四川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引导和推动四川虚拟电厂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按照《电力负荷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以及四川年度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为第一要务,结合四川能源资源禀赋和供需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虚拟电厂发展长效机制,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多元化发展。按照“政府部门主导、电网企业服务、运营主体实施、聚合资源参与”的工作原则,构建“1+N”虚拟电厂管理服务体系。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1个省级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与电力交易平台、电网调度控制系统以及各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互联。到2027年,全省虚拟电厂总体可调节能力力争达到四川电网最大用电负荷的3%。

二、实施主体要求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为具备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自建、购买或租赁运营商平台并接入省级运管平台;参与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还需与调控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二)聚合资源(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储能等)应具有电网企业独立营销户号,可自主选择运营商,同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运营商聚合,且应为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之外的资源。

(三)四川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供市场运营服务、调节能力校核及效果评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市场注册与交易组织、出清及结算依据;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与调度管理。

三、接入管理

接入步骤包括:(一)接入申请,运营商通过省级运管平台向负荷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及资料;(二)通信测试,完成平台端口联调与网络安全防护;(三)资源录入,推送或录入聚合资源信息、聚合协议,生成数字能力证书;(四)能力校核,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报告,负荷管理中心颁发《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核验凭证》;(五)平台接入,向省能源局书面报告并申请正式接入,签订负荷确认协议、平台接入协议(及并网调度协议)。

四、市场注册及变更管理

运营商及其聚合的发、用电户按《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及四川省各类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重大注册信息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聚合能力重大变化应提交变更申请并重新校核。

五、市场交易管理

虚拟电厂可参加需求侧市场化响应、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一)按市场规则签订代理协议,以独立主体身份参与;(二)组织聚合资源参与需求响应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三)参与中长期与现货购售电业务须具备售电公司资质,现阶段参照售电公司要求并适当放宽中长期签约电量比例限制;(四)加快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向虚拟电厂开放。

六、结算管理

以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为依据,按发、用电户号分别计量(上网、下网分别计量)、监测、结算。费用结算至运营商账户,聚合发、用电户收益分别结算至各自账户并在电费账单列示;运营商应承担相应考核费用。

七、运行管理

运营商及聚合资源应承担电网安全义务,接受调控中心统一指挥。负荷管理中心或调控中心按月组织调节能力评估,不合格者重新校核,影响交易或安全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入市。迎峰度夏(冬)前组织周期性调节能力校核。

八、退出管理

分自愿退出(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完毕或转让有效期合约后公示退出)和强制退出(提供虚假材料、运行能力不达标拒不整改、严重违规、破产、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再次入市须重新注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统筹协调;(二)强化信息报送;(三)完善支持政策,有序引导申报政府资金,鼓励配建储能、光伏;(四)积极宣传引导,引导虚拟电厂开展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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