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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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南分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市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等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市场运行情况,我们组织对《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中监能市场〔2022〕2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24年12月12日 为规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重庆电力市场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旬、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市内绿电交易组织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和国家相关规则执行。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各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义务:发电企业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履行合同、获得公平输电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统一调度;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按时支付电费、服从调度、执行有序用电、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公示公司信息、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公平输配电服务、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注册服务、组织交易、出具结算依据、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监测市场运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实施电力调度、保障系统实时平衡。 市场准入方面,市场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的经济实体。发电企业须依法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用户须符合电网接入规范、具备计量能力;售电公司准入退出按国家有关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及零售交易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无正当理由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由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应符合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手续,保证注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同等安全等级身份认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等重大变化应再次承诺公示。退出市场的主体应及时申请注销,履行或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各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月度电量交易、月内(旬、多日)电量交易等不同交割周期。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滚动撮合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集中竞价指设置报价截止时间,按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滚动撮合指在规定时间内随时提交购售电信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即时成交;挂牌交易指对外发布要约由另一方接受。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鼓励连续开市,集中竞价应定期开市。逐步探索容量市场和容量补偿机制,保障长期电力供应安全。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价格外,中长期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市场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燃煤发电上网电量市场化交易价格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上下浮动不超过20%,高耗能行业企业平段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可对报价或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峰(尖)、谷段报价区间在平段限价基础上按推荐峰谷浮动系数浮动±10%确定,推荐峰谷浮动系数参照重庆市分时电价政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出让或受让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第一节 年度(多年)交易 年度(多年)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双边协商形成的意向协议在申报截止前通过平台提交,交易机构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形成预成交结果。集中交易时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报价,交易机构根据关键通道年度可用输电容量出清。交易结束后汇总预成交结果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结果。市场主体对结果有异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节 月度(多月)交易 月度交易标的物为次月24时段电能量、连续时段电能量或任意小时能量块,多月交易标的为次月至当年剩余任意月的24时段电能量。月度交易主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多月交易按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交易结束后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返回结果。 第三节 月内(多日)交易 月内(多日)交易标的物为月内未发生的以旬(多日)为周期的电能量,最小交易标的为小时能量块,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主要以滚动撮合为主。发电企业按机组签订中长期合约,经安全校核通过可在月内开展内部不同机组合同电量分配调整。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 第四节 电网代理购电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与其他市场主体执行统一交易规则,全量市场化采购,按集中交易方式组织。电网代购参与集中竞价时不参与排序,成交电量为卖方小于等于边际价格的未成交电量与电网代购需求电量的小值,成交价格为集中竞价出清价格;参与单挂单摘交易时挂量不挂价,接受对应交易周期常规交易加权均价或分时段交易对应时段加权均价。 各市场成员应根据交易结果或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责任、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购售电合同原则上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一节 计量 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发电企业计量点应安装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多台机组共用计量点无法拆分时,按实际发电量等比例或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按结算要求定期抄录计量数据并提交交易机构。 第二节 结算 优先发电、市场化交易(含市内绿电交易)按照合同"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旬清月结,按旬清算、按月结账。绿电与省间交易优先结算,市内结算不区分顺序。电网代理购电与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结算规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结算依据,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用户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等由电网企业按实收取。 市场主体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24时段结算合同电费,按尖峰平谷4个时段结算偏差电费。偏差电量按旬分时段计算。偏差电价为当月合同均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K:超发(少用)K1暂取0.97,少发(超用)K2暂取1.03,居民、农业、趸售、线损电量K1=K2=1。因宏观政策调整、网络约束、系统安全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执行偏差的,可提交偏差免考核申请,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完成结算调整。 重庆市电力中长期市场信息披露工作遵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市场成员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按"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原则加强市场监控分析,定期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当出现系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重大故障、不可抗力、监管部门决定暂停交易等严重异常情况时,可依法依规采取市场干预措施并记录报告。电力批发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监管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牵头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2〕217号)同时废止。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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