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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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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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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

文号: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

发布日期:2025-11-28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

2025年1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等制定。第二条 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与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度设计和系统建设管理,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核发划转核销;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系统运维;各绿证交易平台(含绿色电力交易平台)配合信息交互;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每月10日前推送新增并网项目信息;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建档立卡审核并统筹省级绿证账户;派出机构指导数据归集和异议处理。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至十五条 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发电企业建档立卡后自动建账;电力用户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交易平台注册;为各省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用于接受电网代理购电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等无偿划转绿证;注销账户前应自主处置账户内绿证。

第四章 绿证核发

第十六条 每1000千瓦时核发1个绿证,不足1个的当月电量结转次月。第十七条 对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上网电量及2023年1月1日(含)后新投产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电量和2023年前投产常规水电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储可再生项目应分别计量。第十九条 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推送电量信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前已备案且2025年5月1日前并网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可聚合参与绿证核发交易。第二十条 绿证有效期2年(从电量生产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末);2024年1月1日前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绿证划转

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国家系统是划转、冻结、分配唯一渠道;绿证交易完成后实时划转;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后不得再次交易;存量常规水电按交易方式划转,电网代理购电部分划转至省级绿证账户;跨省交易含绿证须单独明确绿证价格。

第六章 绿证核销

第二十八至三十条 对超有效期、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CCER核查登记、注销账户的绿证予以核销;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核销。

第七章 异议处理(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第八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在线查验、按月披露核发交易核销信息、数据留存5年)。第九章 绿证监管(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核发规则:1000千瓦时=1证;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地热海洋能上网电量及2023年后新投产完全市场化水电核发可交易绿证;自发自用、离网及存量水电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独立储能放电不核发绿证;配储项目分别计量。数据推送:北京广州内蒙古交易中心每月22日前专线推送。有效期2年。划转:国家系统唯一渠道,绿电交易对应绿证随电量划转后不得再交易;存量水电按交易方式划转,代理购电部分划转省级账户。核销:超期、声明消费、CCER核查登记、注销账户均核销;按环境权益归属省核销。监管:重复申领同属性凭证、数据造假者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权限、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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