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我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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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就地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等有关文件,为推动我省绿电直连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按照直连用户数量分为单用户项目和多用户项目。 (一)直连方式 1.并网型项目: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2.离网型项目:项目电源、输变电设施、用户、储能等电力设施均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 (二)项目负荷 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组成单用户或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存量负荷可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重点支持有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国家和省零碳园区改革试点项目以及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 (三)项目电源 开展绿电直连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建设要求。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绿电直连。 (四)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电源、负荷、储能、直连线路、接入系统、调控平台、调节能力等内容。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 (五)源荷匹配要求 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六)投资模式 单用户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主体作为主责单位;多用户项目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鼓励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七)项目建设 项目纳入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八)做好电网接入和安全管理 并网型项目整体及直连电源按照直连线路电压等级认定项目接入电压等级,接受相应层级的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管理。 (九)鼓励提升系统友好性 并网型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 (十)整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 并网型项目应在投产前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完成市场注册,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所在节点现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项目配建的新型储能不得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绿电直连的新能源项目,其上网电量不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障,不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十一)新能源就近消纳要求 项目新能源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十二)申报评审流程 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省能源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将各地申报项目有序纳入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 (十三)监管评估要求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建立跟踪指导和评估机制,每月15日前报送在建项目进度,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运行评估。 (十四)调整退出机制 5年内累计3年运行指标不满足要求的应申请退出运营。纳入省项目清单后1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清单。 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电网企业加强对绿电直连模式的指导,推动绿电直连模式平稳有序发展。 项目责任界面划分、调度运行、计量结算、内部管理、交易和价格机制、绿电溯源机制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 2026年8月13日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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