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中文
  • 中文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ภาษาไทย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鹏峰能源 - 光储售用一体化虚拟电厂投资运营商

公众号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 鹏峰能源服务号
视频号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视频号!
抖音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抖音账号
小红书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小红书账号,在线等您哦~
bilibili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B站账号,记得一键三连哦~
今日头条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今日头条账号!
微博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新浪微博官号!
座机
0755-23481052
邮箱
请发送您的需求或建议,感谢您的关注!
中文
  • 中文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

浏览量: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无

发布日期:2026-02-28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依据官方PDF全文整理)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深化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更好适应江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根据《能源法》《电力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修订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版)》,现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电力中长期市场指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中长期交易指对未来某一时期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含数年、年、月、月内(旬、周、多日)等时间维度。第三条 适用于江苏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和电网企业。第五条 新型经营主体分单一技术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和资源聚合类(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可视作智能微电网)。第六条 电力用户分一类用户(参与批发交易)和二类用户(参与零售交易)。第七条 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发电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规则制定、实施与监管。

第三章 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至十七条分别规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注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服务;签订并履行中长期合同、按时结算;获得公平电网接入与输配电服务;售电公司须在平台公示全部零售套餐、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新型经营主体须与分散资源签订零售或聚合服务合同并建立聚合服务关系、提交履约担保;聚合负荷侧资源的新型经营主体应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第四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身份在交易平台注册,进行实名认证和法定代表人实名授权。第三十一条 注册信息含身份信息与运行信息(机组信息/用电户号/售电公司人员资产场所/新型主体调节单元等)。第三十六至三十七条 可申请注销的正当理由(破产关停、政策重大调整、网架变化、机组退役、非工商业用电、户号销户满12个月等);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建立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履约保障凭证额度预警机制,按日通知补缴。

第五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十条 中长期交易含数年、年度、月度、月内(旬、周、多日)等交割周期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定期开市,月内按工作日连续开市;现货运行期间中长期交易原则上分时段组织。第四十一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能量直接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第四十二条 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交易电力的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证。省内绿电交易指一类用户或售电公司等向计入本省电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的交易;初期主要为未纳入国家补贴或自愿放弃补贴、已建档立卡并匹配成功的风光项目机制电量以外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扩大至其他可再生能源。第四十三条 交易方式分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统一边际出清或撮合匹配边际出清;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滚动撮合、挂牌交易。

第九章 合同管理与结算

第一百条 交易机构据成交结果出具的成交通知单视为电子合同。第一百〇一条 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及价格(含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及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交易机构据合同形成绿色电力溯源关系。第一百二十二条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新能源纳入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第一百二十三条 绿电环境价值按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剩余上网电量、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确定;小时级绿电交易按小时级三者取小,优先执行、优先结算。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合同电量比例拆分上网侧与购电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绿电环境价值。第一百二十五条 绿证按项目月度或小时级结算电量审核后统一核发,并随绿电交易由发电企业绿证账户划转至买方账户。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年底前提供下一年新能源机制电量比例、限额、执行期限,按月提供变化情况。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组织虚拟电厂和分布式项目在平台填报聚合套餐、完成合同签订;聚合服务合同以月为周期重新填报。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8日

官方附件

官方原文(PDF,共44页)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图片展示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 3107-3108
 

 

Copyright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鹏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6062181号-1

 

 

联系方式
0755-23481052
二维码
公众号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