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25〕53号)
浏览量:
苏监能市场〔2025〕53号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企业,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部署要求,保障江苏省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营,积极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修订了《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江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反映。 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并网主体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源侧配套储能纳入相应的发电侧并网主体统一管理。条件成熟后,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及国家和省能源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细则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信息披露;电网企业负责考核结果费用结算。 计划检修应按批准时间进行,计划检修超期且未经批准的部分计入临检时间;未按规定上报、调整计划检修工期手续或因自身原因使批准的计划检修临时取消的,按次考核。 机组调节性能管理包括AGC调节性能、一次调频性能、进相运行功能和无功电压调节性能。1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均应具有AGC功能并按要求闭环运行,AGC功能月投运率应达到规定比例;燃气机组AGC可调范围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燃煤机组应达到65%(过渡期内暂按45%执行);并对AGC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设定考核标准。 1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负荷调整限幅设置不得低于±6%额定容量并正常投入运行,一次调频功能月投运率应达到规定比例;对燃煤、供热燃气机组及非供热燃气、抽水蓄能机组的一次调频响应指数分别提出要求并设定考核标准。1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均应具有进相运行功能,已通过进相运行试验的机组不能按电网需要进相运行的,按次考核。 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且装机总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不含抽水蓄能)应装设厂站端自动电压控制(AVC)装置,对AVC投运率、调节合格率及母线电压合格率设定分级考核标准与考核费用上限。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本细则按专门记账、收支平衡原则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并网主体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费用计算;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不在本细则中重复考核。 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原则上采取收取考核费用方式,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返还考核奖励,并在同类型并网主体间按月度平均运行容量占比返还;核电企业执行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但不参与返还金额分配。考核结果每月清算结算,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经复核需对已完成结算月份结果调整的,可对所涉金额执行追退补并公示。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苏监能市场〔2022〕53号)同时废止;其中AGC可调范围相关条款过渡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本细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等,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转动惯量、黑启动等服务。本细则适用于未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 电力辅助服务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三类。 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调频分为一次调频(常规机组通过调速系统自动响应、新能源和储能通过快速频率响应减少频率偏差)和二次调频(通过AGC、APC等跟踪调度指令实时调整发用电功率);调峰是并网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发用电功率调整或设备启停以跟踪峰谷及新能源出力变化,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由现货市场实现调峰功能的不再重复补偿;备用是并网主体预留调节能力并在规定时间响应调度指令;转动惯量是并网主体根据自身惯量特性提供响应系统频率变化率的快速正阻尼;爬坡是具备较强负荷调节速率的主体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以维持系统功率平衡。 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是指并网主体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无功出力控制调节指令,通过AVC、调相运行等方式注入、吸收无功功率或调整无功功率分布,分为基本无功调节和有偿无功调节。 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包括稳定切机服务、稳定切负荷服务(含抽水蓄能电站切泵)和黑启动服务;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或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苏监能市场〔2022〕5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一部分 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行与调节性能管理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部分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七章 附则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