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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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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6〕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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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文号:发改办体改〔2026〕715号
发布日期:2026-10-14(2026-10-28官网发布)
查看原文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正式运行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总体同意

原则同意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场建设要求

南方电网公司、南方能源监管局要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一体化建设运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在落实国家电力安全保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规范高效落实国家能源规划和政府间协议明确的省间送电,健全完善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履约机制,完善适应新能源运行特性的市场机制,推动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强化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的高效衔接,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和畅通循环,充分挖掘新能源消纳空间。

三、主体责任落实

南方电网公司、南方能源监管局要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总体部署,按照《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0号令)等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和《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号)、《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5〕915号)等文件要求,遵循安全、绿色、公平、高效原则,不断修订完善交易细则,持续升级技术平台功能,及时跟踪市场运营状况,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不断强化市场监测,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扎实做好安全校核和风险管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市场监管要求

南方能源监管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批发交易监管,协同地方政府部门进一步规范电力零售市场,共同维护良好电力市场秩序。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

五、后续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持续强化对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指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及时协调各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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