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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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建立负荷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和供需信息沟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分析总结评价。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负荷管理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重要实施主体。
第六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 需求响应指应对短时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通过经济激励为主引导用户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
第八条 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省级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效果评估。
第九条 需求响应程序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
第十条 建立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按"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通过尖峰电价、拉大现货限价区间提高激励。
第十一条 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主体可按准入要求注册为合格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应加强指导并按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
第三章 有序用电
第十三条 有序用电指在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
第十五条 按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顺序安排平衡,不得滥用限电、不得无差别有序用电。
第十六条 重点保障应急指挥、危险化学品保安负荷、医院学校等群众安全用户、供水供热、居民农业、国家重点工程军工等用电。
第十七条 重点限制违规项目、淘汰限制类企业、超能耗限额企业、景观照明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
第十八条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30%,按Ⅰ—Ⅵ级六等级、每5%一档制定。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分四级:Ⅰ级红色(缺口20%以上)、Ⅱ级橙色(10%—20%)、Ⅲ级黄色(5%—10%)、Ⅳ级蓝色(5%以下)。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不力、超限额用电的用户责令改正,必要时由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控制,情节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的报备后停止供电。
第四章 系统支撑
第三十三条 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指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负荷管理重要实施平台。
第三十四条 逐步实现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用语含义:错峰、避峰、限电、电力缺口、电量缺口、负荷管理装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