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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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办法正文分章节选,覆盖全部主要条款) 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能源安全,我们对2017年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15日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促进绿电供需协同,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唯一凭证;鼓励龙头企业、大型国企、跨国公司消费绿电,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绿电刚性约束。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电气化水平;电能替代新增电量优先由可再生能源满足,支持绿电交易、绿证交易,鼓励通过负荷聚合商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根据《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条 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守牢能源电力安全底线。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是重要实施主体;其中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七条 节约用电指通过技术、经济、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第九条 强化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重点领域需求侧管理与碳达峰行动方案衔接。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九条 建立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按"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通过尖峰电价、拉大现货限价区间等提高激励;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市场获取收益。
第二十条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需求响应工作;电网企业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省级负荷管理中心受委托组织需求响应交易与执行。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五章 电能替代
第六章 智能用电
第三十三条 通过信息通信与用电技术融合,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七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九条 按有保有限原则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用电,限制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
第四十条 对采取需求响应等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业用户,可适度放宽有序用电参与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电网企业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精准调控,负荷监测能力逐步达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20%以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