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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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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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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

发布日期:2022-12-19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依据 mee.gov.cn 官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及配套核查技术指南整理)】

(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2022年12月19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的纯生物质(垃圾、污泥焚烧、沼气、秸秆林木质)、余热余压余气、垃圾填埋气等发电设施。

二、核算边界与排放源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发电机、励磁装置、厂用电系统、升压变电)、控制系统和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化验、机修、库房、运输)和附属生产系统(生产指挥、食堂、浴室)。

排放源范围

(1)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以及脱硫脱硝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机组、移动源、食堂等;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垃圾(污泥)焚烧机组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部分,并计算掺烧化石燃料热量年均占比。

(2)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CO2排放。本指南温室气体为CO2。

三、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开展元素碳实测的:E燃烧=Σ(FCi × Car,i × OFi × 44/12),其中FCi为第i种燃料消耗量,Car,i为收到基元素碳含量,OFi为碳氧化率。未实测或实测不合规的:Car,i=NCVar,i × CCi(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

数据监测优先序:生产系统计量数据 > 购销存台账消耗量 > 供应商结算凭证购入量。燃煤消耗量优先采用经校验合格的皮带秤/耐压式计量给煤机入炉煤测量值;燃油燃气消耗量至少每月测量。

元素碳含量可每日检测/每批次检测/每月缩分样检测,样品采集后4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报告须由CMA认定或CNAS认可且认可项含元素碳含量的机构出具。燃煤未开展元素碳实测或不合规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取0.03356 tC/GJ;燃煤碳氧化率取99%。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取26.7 GJ/t。

四、购入电力排放核算

按购入使用电量乘以全国电网平均CO2排放因子计算。

五、生产数据与报告

需获取并核算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供热煤(气)耗、供电/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数、负荷(出力)系数等。重点排放单位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测量,定期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生产信息并附支撑材料,定期公开排放报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配套《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要点

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发电设施年度排放报告开展技术核查的程序与要点:核查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完整性、活动数据(燃料消耗量、购入电量)与计量记录、元素碳含量与低位发热量检测报告合规性与频次、排放因子取值、排放量计算过程、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等;通过抽样比对、数据验证、现场核查判定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核查结论,作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与清缴依据。

七、数据质量管理与信息公开

重点排放单位应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留存原始记录与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按指南附录C规定的报告内容及格式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附录D填报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量、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两份指南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2022年3月以通知附件形式发布的发电设施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2022年修订版),是发电行业MRV体系的现行技术规范。

官方附件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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