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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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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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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23-10-19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鼓励自愿减排,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本办法开展自愿减排活动、申请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符合规定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可参与自愿减排交易。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制定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活动监管。

第六条 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和注册登记系统,受理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注销申请。

第七条 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防范过度投机和金融风险。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并发布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依据。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项目应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实现清除。

第十条 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属于方法学支持领域;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属有减排义务或纳入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按方法学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原始记录台账在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登记前应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项目是否符合法规政策、方法学领域、方法选择、真实唯一额外性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出具审定报告并公开。

第十四条 审定报告出具后可申请项目登记。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公开项目及全部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主体灭失或项目不复存续的予以注销;业主可自愿注销,注销后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减排量应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符合保守性原则和方法学,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登记期限内;可分期申请,每期登记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在申请前五年以内。

第十八条 业主应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核查,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机构做核查;加强日常监测。

第十九条 减排量核算报告登记前应公示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核查是否符合方法学、项目是否按设计实施、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出具核查报告并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减排量应与核查报告确定减排量一致。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审核登记并公开。经登记的减排量称"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可适时增加其他产品。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应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

第二十五条 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成交结果及时变更减排量持有数量和状态,两系统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二十七条 违反登记、结算或交易规定的可被限制交易。

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排放等用途的,应在注册登记系统注销;鼓励公益自愿注销。

第二十九条 跨境交易和使用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具备相应固定场所、十名以上专职人员(至少五名具二年以上经历)、管理制度、风险基金或保险等条件,经审批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一条 机构应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完整、客观、真实开展审定核查并归档留存。

第三十二条 机构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两部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分类监管、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以及注册登记与交易机构的系统运行、档案管理、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举报。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拒不接受或阻挠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申请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弄虚作假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不再受理;取得虚假减排量的责令注销、强制注销并处罚。

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违规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依《认证认可条例》处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公开。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操纵或扰乱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依法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用语含义(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唯一性、额外性、保守性)。

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登记;已备案减排量可按国家规定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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