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中文
  • 中文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ภาษาไทย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鹏峰能源 - 光储售用一体化虚拟电厂投资运营商

公众号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 鹏峰能源服务号
视频号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视频号!
抖音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抖音账号
小红书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小红书账号,在线等您哦~
bilibili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B站账号,记得一键三连哦~
今日头条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今日头条账号!
微博
二维码
欢迎关注 鹏峰能源 新浪微博官号!
座机
0755-23481052
邮箱
请发送您的需求或建议,感谢您的关注!
中文
  • 中文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发布日期:2017-12-18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18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为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稳步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服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扩大参与行业范围;协调协同、广泛参与;统一标准、公平公开。

(三)目标任务

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三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期(约一年,建成统一数据报送、注册登记、交易系统)、模拟运行期(约一年,开展发电行业配额模拟交易)、深化完善期(开展配额现货交易,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丰富品种,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

二、市场要素

(四)交易主体

初期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条件成熟后扩大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适时增加符合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五)交易产品

初期为配额现货,条件成熟后增加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产品。

(六)交易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监管严格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参与主体

(七)重点排放单位

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其他行业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八)监管机构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级监管,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和核查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省级、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监管本辖区数据核查、配额分配、履约等。

(九)核查机构

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受托开展数据核查并出具独立、真实、可信的核查报告。

四、制度建设

(十)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十一)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制度:省级主管部门按标准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按实际排放清缴,对逾期或不足额清缴者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十二)市场交易相关制度:制定交易管理办法,构建反映供需与减排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异常波动调节和防操纵机制。

五、发电行业配额管理

(十三)配额分配

按国务院发改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制定的标准和方法分配。

(十四)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按年提交与当年实际碳排放相等的配额完成减排义务,富余可出售、不足需购买。

六、支撑系统

(十五)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十六)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十七)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十八)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系统。

七、试点过渡

(十九)2011年以来开展区域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条件成熟后向全国市场过渡。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二十二)推进能力建设;(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

官方附件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图片展示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75号润弘大厦T2 3107-3108
 

 

Copyright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鹏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6062181号-1

 

 

联系方式
0755-23481052
二维码
公众号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