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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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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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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文号:发改运行〔2017〕294号

发布日期:2017-03-29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完整正文】

发改运行〔2017〕294号

(2017年3月29日印发)

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组织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燃煤机组不超过年度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煤电机组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节能环保机组及超50%签约比例可上调至不超过85%),2018年以后配合用电量放开逐年减小;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

三、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中发〔2015〕9号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新核准水电核电等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应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四、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

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煤电协议期限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建立价格联动。

五、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

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通过优先发电计划重点保障,以外部分参加受电地区市场化竞价;点对网专线送电视同受电地区机组参与平衡。

六、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

规划内风电、太阳能、核电保障性收购小时内电量、水电优先发电量、热电联产以热定电发电量、调峰调频电量列为优先发电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优先发电计划可执行政府定价也可市场化形成价格。

七、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

不能签约的优先发电指标可市场化转让(本地或跨省跨区),无法转让由电网企业参考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盈余计入输配电价平衡账户。

八、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明确优先购电范围、执行政府定价;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主体原则上全部电量参与市场;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开展直接交易,中小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

九、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除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对应电量外,其他上网电量价格由市场协商竞价确定;已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保底价格按政府核定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每年测算上报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纳入年度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各地据此制定本地发用电计划放开方案,逐年压减燃煤计划电量,组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签订中长期发购电合同,并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年度计划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底测算上报本地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上报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确定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发展计划,持续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办法。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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