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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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17〕1901号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代表能源发展新方向。目前分布式发电受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制约。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中发〔2015〕9号和电改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可多能互补建设,鼓励安装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机制为: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承担电力输送并配合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按政府核定标准收取"过网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 (一)直接交易模式 分布式项目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二)委托代售模式 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项目单位。 (三)电网收购模式 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一)建立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平台 试点地区可依托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市(县)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或由市(县)级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调度运营机构开展交易;交易平台按月结算交易电量,电网企业负责计量和电费收缴,负责电量平衡和偏差调整。 (二)交易条件审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分布式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经交易机构技术审核后,可与就近电力用户按月(或年)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平台登记;购电方应为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市场准入、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的企业;电网企业核定电压等级及电量消纳范围。 (一)"过网费"定义与制定 "过网费"是电网企业为回收网架投资和运维费用并获得合理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在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考虑双方占用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级确定;试点项目"过网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输配电价改革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二)消纳范围认定 项目应尽可能与电网联接点同一供电范围内用户交易,总装机小于供电范围上年平均用电负荷时执行本级电压等级"过网费"标准,超过时执行上一级电压等级标准,以此类推。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与分布式项目直接交易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一)公共服务及费用 电网企业除收取政府核定"过网费"外,电量计量、代收电费等不收取服务费。 (二)补贴政策 纳入试点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后自动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按全部发电量给予度电补贴;光伏在当地分布式光伏度电补贴标准上适度降低,风电按当地风电上网标杆电价与燃煤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相减确定并适度降低;单体不超20兆瓦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低于10%,超20兆瓦不超50兆瓦的不低于20%。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和节能减排权益 分布式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视为购电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节能量计入购电方,碳减排量由交易双方约定;实行配额制时,通过电网输送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配额完成量。 (四)建设规模管理 按可实现市场化交易额度确定建设规模和区域总规模,报送试点方案时预测到2020年建设规模。 (一)选择试点地区 重点选分布式资源好、用电需求大、就近消纳、规模较大的市县级区域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区域;风电光伏投资监测预警红色区域或弃光率超5%区域暂不开展。 (二)编制试点方案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以市县级区域/园区为单元编制方案(大纲见附件)报委局论证。 (三)组织实施 指导省级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建立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方案编制和平台建设准备;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自2018年2月1日起启动交易;2018年6月30日前总结评估,视情确定推广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31日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
二、市场交易模式
三、电力交易组织
四、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
五、有关政策支持
六、试点工作组织
官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