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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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 2021年10月11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中,10千伏及以上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尽快进入;暂未直接从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现货未运行地区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衔接,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峰谷比例低于当地要求的,结算时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对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市场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电力专场交易,不得对规定范围内合理浮动进行干预。(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改革要点:燃煤电量原则上全部入市,"基准价+上下浮动"形成电价,浮动范围由上下10%/15%扩大为上下均不超过20%,高耗能不受上浮20%限制,现货价格不受幅度限制;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暂未入市由电网代理购电,已入市改代理按1.5倍执行;居民农业执行目录电价。保障措施:丰富中长期品种、加快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容量补偿;落实分时电价和尖峰电价;禁止不合理行政干预和专场交易;加强煤电市场监管。自2021-10-15实施,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是2015年电改以来电价市场化最具标志性的文件之一,推动燃煤电量全面入市、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为后续电力现货市场和绿电交易大规模开展奠定用户侧基础。 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燃煤基准价浮动范围和代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按月公布代理购电价格和用户用电量。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一、总体思路
二、改革内容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