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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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 各派出机构,各发电集团、电网企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国家能源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办法》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办法正文要点(依据国家能源局公开通知、答记者问及后续配套文件引用整理)】 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并网发电厂及提供辅助服务的其他主体),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坚持安全可靠、公平公正、有偿使用、成本合理分摊的原则。 将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无偿提供)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设备自动保护等;有偿辅助服务包括调峰、调频(AGC)、备用、调压、黑启动(Black-start)等。办法扩大了辅助服务提供主体范围,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纳入辅助服务提供和补偿范围。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辅助服务调用,各类并网机组和新型主体应按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建立"两个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协同的补偿机制,对有偿辅助服务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完善调峰、调频、备用等服务的调用、考核与补偿办法,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确定费用分摊。 辅助服务费用由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合理分担,建立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助服务提供、调用、补偿、分摊实施监管。 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据此制修订实施细则。 该办法为电力辅助服务基础性管理办法;2025年出台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专门规范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运营,二者并行,未见明文废止本办法。 办法要点:将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机组无偿提供,如一次调频、设备保护)和有偿辅助服务(调峰、AGC调频、备用、黑启动等);扩大主体范围至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建立补偿与费用分摊机制;与《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构成"两个细则",对并网机组运行进行考核和补偿。各地派出机构据此制修订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本办法为基础性管理办法,2025年411号《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专门规范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二者并行。 本办法将2006年《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扩展至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主体,确立基本/有偿辅助服务分类和补偿分摊机制,是辅助服务"两个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与补偿:并网机组按"两个细则"接受运行考核,未按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的扣减补偿;按要求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按标准获得补偿。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主体提供调峰、调频服务获得相应补偿,费用由受益各方合理分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派出机构据此修订本地实施细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办法将辅助服务提供主体扩展至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建立补偿分摊机制。 本办法印发后,国家能源局同步配套修订《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形成"两个细则"协同的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框架;各地派出机构据此组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新型主体开展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和费用分摊,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提升。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辅助服务种类
第三章 辅助服务提供与调用
第四章 辅助服务补偿
第五章 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