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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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 2021年11月印发,同时废止《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发〔2015〕9号和电改配套文件制定。第二条 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原则。第三条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第四条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 (一)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2千万至1亿元(不含)可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千瓦时,1亿至2亿元(不含)不超过60亿千瓦时,2亿元以上不限;(三)拥有10名及以上具有劳动关系的全职专业人员,至少1名高级职称、3名中级职称;(四)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及满足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财务信用记录并作出信用承诺。第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园区、公共服务行业等所属售电公司应独立法人独立运营。第七条 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应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业务隔离。 第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注册服务,"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建立首注负责制。第九至十三条 提交工商信息、资产证明(近3个月资产评估报告或近1年审计报告或近6个月验资报告)、从业人员社保和职称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等级报告等;公示期1个月,交易机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注册生效,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信息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 强制退出情形:虚假材料入市、严重违规拒不整改、破产歇业、失信拒不整改、连续3年未开展售电业务、市场串谋、欺诈伪造、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整改等。第二十九条 公示10个工作日后强制退出。第三十条 已签未履行购售电合同优先自主协商10个工作日处理,否则通过交易平台转让拍卖,仍未完成则合同终止,零售用户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第三十一条 自愿退出提前45个工作日申请。第三十四至三十五条 退出前结清市场化电费,退出后保留履约保函6个月。 注册条件细化:资产总额门槛2千万元,并按资产规模分级限制年售电量(30/60亿千瓦时上限);10名以上全职专业人员含1名高工3名中工;固定场所+技术支持系统;良好信用并签署信用承诺。注册程序:提交资料→公示1个月→7个工作日审查→生效纳入目录。退出:强制退出十种情形(虚假材料、严重违规、破产、失信、连续3年无业务、串谋、欺诈等),公示10个工作日;自愿退出提前45个工作日。合同处理:退出时未履行合同优先协商、转让拍卖,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履约保函退出后保留6个月。 本办法取代2016年《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通过资产分级、人员资质、信用承诺、公示注册和强制/自愿退出机制,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培育与退出,是零售侧改革的基础制度。 保底供电:售电公司退出后无法承接的零售用户由电网企业或指定保底售电公司承接,按保底价格供电;保底价格在输配电价基础上按政府核定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履约保函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6个月,用于覆盖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地电力交易机构据此统一售电公司注册公示流程,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职责对售电公司运营和退出实施监管。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六章 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