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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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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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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文号:发改能源〔2023〕1044号

发布日期:2023-07-25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整理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

2023年7月25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为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体系、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创造条件。

二、明确绿证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二)绿证以1个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三)绿证包括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可交易绿证可按有关规定交易、转让。

三、规范绿证核发

(四)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绿证所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不得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五)对全国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集中式光伏电站、集中式风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等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存量常规水电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核发可交易绿证。

四、完善绿证交易

(六)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交易;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七)绿证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八)对已补贴项目,绿证交易初期以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为主。

五、有序做好绿证应用

(九)绿证支撑绿色电力交易:绿电交易中绿证随绿电一同交易,绿电交易中应分别明确绿证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十)绿证用于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十一)绿证用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消费两年内核发的绿证(或对应绿电)可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十二)做好绿证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衔接。(十三)推动绿证国际互认。

六、鼓励绿色电力消费

(十四)鼓励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高耗能企业等购买绿证、使用绿色电力,建立绿色供应链。

七、严格防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至十九条)建设国家绿证核发和交易系统,做好建档立卡和信息统计等。(二十)《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即行废止。

绿证核发范围细化:风电(含分散式)、集中式/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地热、海洋能发电上网电量全部核发可交易绿证;存量常规水电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2023年1月1日后新投产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核发可交易绿证。核发方式: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批量核发,1证=1000千瓦时。交易平台: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方式含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绿证应用:支撑绿电交易(随绿电交易并分别标价)、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认证绿色电力消费(两年内核发)、衔接碳市场、推动国际互认。监管: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严禁造假。

本通知首次实现绿证对全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全覆盖核发,确立绿证为环境属性唯一凭证的地位,并通过第二十条废止2017年132号试行通知,标志着绿证制度从自愿认购试点转向全覆盖、可交易、促消费的新阶段。

绿证核销: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予以核销;超过有效期未交易或交易后未声明消费的绿证自动核销。绿证核发机构按月披露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价格和核销量。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据此完善本地绿证核发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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