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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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 2023年10月12日印发。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有序推进,在总结第一批现货市场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丰富品种、完善机制、健全功能,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推动电力现货市场转正式运行:在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按照现货市场出清结果调度生产和结算的地区,由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通过后转正式运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二)有序扩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范围:明确第二批(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等)已转入正式运行或连续结算试运行;新增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河北南网、江西、陕西等地按时间表推进,其他地区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方案。(三)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推进南方区域、长三角、京津冀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扩大区域市场覆盖范围。(四)持续优化省间交易机制:完善跨区跨省远期、年度、月度交易和省间现货交易。 (五)加快放开各类电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新能源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暂不具备参与条件的视为价格接受者;推动煤电、核电、水电等全部电源公平参与。(六)不断扩大用户侧主体参与:全部批发用户参与,代理购电用户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七)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鼓励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八)做好现货与中长期交易衔接:开展现货交易地区,中长期交易市场需连续运营,实现D-7至D-2连续不间断交易,鼓励签订多年、年度、月度、月内分时段合同;绿色电力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在现货市场中实现偏差结算,合同电量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九)加强现货与辅助服务市场衔接。(十)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十一)探索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十二)加强电力市场建设运营基础保障,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十三)规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十四)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十五)充分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十六)强化组织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 现货市场价格与限价: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推动形成反映短时供需紧张的价格信号。经营主体准入:煤电、气电、核电、水电、新能源等各类电源原则上全部参与现货;新能源暂不具备报量报价条件的作为价格接受者;批发用户全部参与,代理购电用户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新型主体: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可调负荷等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衔接:现货连续运行地区推动辅助服务与现货联合出清;中长期与现货采用差价结算,合同电量偏差按现货价格结算。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范畴,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容量机制:在现货连续运行地区探索容量补偿或容量市场。组织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各省现货建设进展开展评估督导,第三方评估通过后转正式运行。 该通知在首批现货试点(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等)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基础上,明确第二批扩大范围名单和南方区域、长三角、京津冀区域市场建设路径,要求2025年前具备条件的地区转入正式运行,为实现现货市场全覆盖提供时间表和路线图。 组织保障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现货市场建设月度调度和年度评估机制,对进展滞后省份开展督导约谈;各地需于规定时限前报送现货市场建设方案、技术支持系统就绪情况和试运行安排,确保2025年前具备条件的省份全部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并适时转正式运行。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
一、总体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要求
三、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四、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
五、提升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保障能力
六、强化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