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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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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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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文号: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发布日期:2023-09-07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完整正文】

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2023年9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发〔2015〕9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制定。

第二条 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套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含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虚拟电厂等)。

第三条 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及与相关市场衔接。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现货市场建设目标是形成体现时间空间特性、反映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第九条 近期任务:构建省间、省内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加强中长期与现货衔接;做好辅助服务与现货衔接、联合出清;推动零售市场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现货价格结算,为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十五至二十一条 规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其他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 准入与退出:经营主体须法人资格、财务独立、信用良好;规定强制退出情形;市场注册、变更、注销程序。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一般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市场。

第三十一至三十六条 价格机制:可选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系统边际电价;发电侧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用户侧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线损、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 市场限价: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可设二级价格限值。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四十二至五十六条:市场准备、运营、出清和结果发布。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五十八至六十条 中长期与现货衔接:签订中长期合同曲线、约定分时电量电价结算参考点;开展分时段带曲线交易。

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代理购电与现货衔接:代理工商业用户偏差电量按现货价格结算。

第六十四至六十七条 辅助服务与现货衔接;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衔接。

第七章 计量(第六十八至八十二条):计量要求、计量装置管理、计量数据管理。

第八章 市场结算:电能量批发市场按现货价格结算与差价结算等方式。

第九章 风险防控;第十章 市场干预;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名词解释与附则

现货市场出清遵循"安全约束下的经济调度"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全校核。市场限价分报价限价与出清限价,必要时设二级价格限值。市场干预情形包括:电力供需严重失衡、系统安全受到威胁、市场操纵或价格异常波动、技术支持系统故障等;干预应说明原因、期限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市场结算采用日清月结,现货价格与中长期合同价格差价结算。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现货价格结算,为保障居民农业电价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则是我国首部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明确现货市场以日前、日内、实时交易形成分时、分区出清价格,是连接中长期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的价格发现枢纽;各地据此编制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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