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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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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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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

文号:国能发监管〔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1-31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满足市场经营主体信息需求,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31日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正文框架)

第一章 总则

明确规则目的、适用范围,电力市场信息披露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分类

将电力市场信息分为三类——公众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特定信息(仅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如商业敏感、个体经营数据)。这一分类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第五十二条明确援引。

第三章 披露主体与内容

规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各类主体的披露义务;披露内容涵盖电力市场交易信息(交易申报、出清结果、成交价格、成交电量)、系统运行信息(负荷预测、机组组合、辅助服务需求与调用)、输配电信息、结算信息(费用计算方法、调用原则、需求总量、费用结算)以及市场主体注册、信用信息等。

第四章 披露时限与渠道

明确各类信息的披露时点(事前预测、事中实时、事后结算)、披露周期和披露渠道(电力交易平台、市场运营机构网站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规定经营主体对披露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如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由市场运营机构核实答复;任何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不实的主体依法处理。

披露时点:预测类信息(负荷预测、机组检修、新能源出力预测)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实时出清、调用结果)事中及时披露;结算类信息(电量、电价、费用)事后按周期披露。披露渠道:依托电力交易平台、电力调度机构和市场运营机构网站统一发布。特定信息:涉及单个经营主体商业秘密、个体报价、个别机组运行数据等仅向相关方或监管机构披露,不得向社会公开。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披露信息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市场运营机构5个工作日内核实答复。监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负责监督,对未披露或披露不实者责令改正、纳入信用记录。

本规则统一了此前各地电力信息披露口径不一的问题,将信息划分为公众、公开、特定三类,明确事前预测、事中实时、事后结算的披露时点,以及异议复核程序,被后续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等配套文件援引。

披露责任:发电企业披露机组参数、检修计划、报价等;电网企业披露输配电价、负荷预测、网架约束;交易机构披露交易组织、出清结果、结算;调度机构披露运行方式、调用指令。任何主体不得延迟、隐瞒或虚假披露。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据此对辖区内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监管;此前各地电力交易中心、调度机构自行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规则正文以附件Word文档形式随通知发布,国家能源局同步发布答记者问对三类信息划分和披露时点作出说明。

官方附件

官方附件下载入口见上方「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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