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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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至十七条 电能量交易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组织,或者由交易双方自主开展;经营主体不得以串通报价、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第十八至二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有偿辅助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主体;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 电力市场计量装置、计量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结算、辅助服务结算、容量结算等。 第三十至三十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服从电力统一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操纵、价格异常波动等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八至四十条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十一至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电能量交易组织: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月内(多日、周)等交易品种,可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和双边协商等方式;电力现货交易包括日前、日内、实时市场。经营主体不得通过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方式操纵市场。辅助服务交易:基本辅助服务为机组无偿提供,有偿辅助服务通过竞争确定;具备条件地区辅助服务与现货联合出清。计量结算: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按日清分、按月结算;设置统一结算参考点。系统安全: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原则组织市场出清和调度,必要时采取市场干预措施。风险防控与监管:建立市场力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禁止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分割;信息披露分公众、公开、特定三类。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则、操纵市场、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依法处罚。本规则为后续中长期、现货、注册、披露、辅助服务等配套规则的上位依据。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 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行应当坚持安全可靠、市场化运作、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力市场成员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综合能源服务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条件。
第三章 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十条 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 电能量交易按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
第十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辅助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有偿提供调频、备用、调峰等辅助服务的交易。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电力容量交易及容量成本回收机制。
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
第五章 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结算
第七章 系统安全
第八章 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