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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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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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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24-04-12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监管行为,保障电力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市场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综合能源服务企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以及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时视为交易主体)。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至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实施监管: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情况、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交易资质和交易行为、执行电力市场规则情况、电力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电力信息披露情况、电力市场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电力市场平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并分别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监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第十三至十五条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配套细则包括市场准入与注册、交易组织、计量与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由国家能源局制定。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电力市场运行进行监控,发现市场风险时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干预原因;规定电力市场干预和中止的情形、决定权限和程序。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协调,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披露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监管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依法披露信息。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监管报告、信用监管等措施;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监管方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谈、监管报告、信息披露核查等方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主体激励、失信主体惩戒。市场干预:当出现电力供需严重失衡、系统安全受威胁、价格异常波动、市场操纵等情形,市场运营机构可采取限价、暂停交易、中止市场等干预措施,并公布原因;干预应必要、适度并尽快恢复。争议处理:经营主体之间争议先由市场运营机构调解,不服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信息公开:监管规则、监管报告、典型案例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按《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披露信息。本办法与《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号令)配套实施,废止2005年电监会令第11号。

本办法作为电力市场监管的专项规章,与《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号令)配套,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市场干预与中止、争议处理和信用监管,是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开展电力市场监管的直接依据。

信用监管方面,国家能源局建立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采取公示、限制交易、联合惩戒等措施;对守信主体减少检查频次。监管信息包括市场交易情况、价格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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