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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广东10KV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与广东电力市场低压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低压工商业用户详情请咨询)

  • 02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3

    成交电价均指市场化交易成交电价,即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的电价,不包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04

    合同签订一般以年为单位,电网代购用户按季度入市

  • 01

    山东国网代购客户按照季度入市,不分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1

    甘肃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电力用户一年内不能同时参与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由网代购转直购用户内需在每月15日前向电网机构提出申请并在下月生效


  • 05

    新报装用户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后可直接参与市场


  • 0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0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0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0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上海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智能注册人工审核注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零售用户先线下签约再线上绑定:每月15日前(8:30~17:00)组织线上签约,即售电公司与二级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代理关系和套餐确认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2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3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与售电公司通过零售商城服务平台(电力交易平台和“e-交易'App)签约生效后,次月可参与交易


  • 4

    已注册的电力用户新增(删除)用电单元,生效次月起参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


  • 1

    江苏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4

    新入市用户全年均可进行入市注册,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可与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 01

    陕西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不限电压等级


  • 02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或e-交易app签约


  • 03

    用户所有工商业用电电量均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交易,且仅可由同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 04

    合同签订一般每月15日前可进行绑定,全年均可注册

  • 01

    全市工商业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交易模式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 02

    已入市的用户在每月24日15:00前,签订次月到12月的零售合同


  • 03

    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按季度入市,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和合同录入,则下个季度就能入市


  • 04

    新增用户(或用电户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不受每季度最后15日限制,可在接电后30天内且当月24日前完成市场注册和合同录入(可签当月至12月的合同),次日生效


  • 1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 2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含)前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3

    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后完成注册的,可在当月签订次月签订次次月及后续月份的零售合同


  • 1

    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以外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 2

    电网代购转市场化用户,先进行注册,新用户按月度入市(每月度最后15日前),注册生效后下一月度成为市场化用户


  • 3

    零售用户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确定代理关系


  • 4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其中一方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绑定并上传材料,另一方确认后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核验通过生效后次月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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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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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

文号:发改环资〔2024〕113号

发布日期:2024-01-27

官方来源:查看原文

发改环资〔2024〕113号 2024年1月27日印发

一、总体要求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的有效衔接,激发绿证市场需求,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

(一)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二)将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纳入"十四五"各省级行政区域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的核算。

(三)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受端地区通过绿证交易而增加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完成本地区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前提下,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为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部分予以认可。

(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

三、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

(五)加快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2024年6月底前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

(六)扩大绿证交易范围,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

(七)规范绿证交易制度: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收储后转卖,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

四、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八)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将绿证消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等。

(九)完善绿证与碳排放核算、碳市场的衔接。

(十)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支撑作用。

(十一)推动绿证国际互认。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十三)加强交易监管,严肃查处绿证交易和核销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十四)及时核算和统计有关数据;(十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能耗双控衔接要点: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跨省绿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但抵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为完成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绿证交易要求:2024年6月底前集中式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第三方收储转卖、不得限制跨省交易。应用场景: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碳排放评价、产品碳足迹核算;推动绿证国际互认。需求侧: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鼓励跨国公司、外向型企业、央企国企采购绿证。

本通知首次将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节能考核、碳核算、产品碳足迹直接挂钩,通过需求侧政策强制与自愿并举扩大绿证消费,并规定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跨省限制,是绿证需求侧扩容的关键文件。

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建立绿证消费统计核算机制,按月发布绿证核发交易数据;各省级能源、统计部门做好本地绿证消费量核算和考核;严厉打击绿证交易、核销中的虚假声明和重复计算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各司其职: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降碳和绿证交易统筹,统计局负责绿证消费量核算纳入统计,能源局负责绿证核发交易监管。各地在能耗双控考核、节能审查、碳评价中按本通知口径使用绿证数据,避免重复计算。

本通知强化绿证需求侧引导,要求高耗能企业、数据中心、外向型企业逐步提高绿电消费比例,并将绿证消费纳入ESG报告、节能审查和碳评价;同时规定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跨省限制,防止绿证投机炒作。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本通知口径核算本地区绿证消费量,避免与物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计算;对未按要求消费绿证的高耗能企业纳入节能监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网站行业信息均为AI整理,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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